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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写入劳动合同将全川推广
发布日期:[07-12-22 15:33:56] 来源 点击次数:[]

   还有10天新《劳动合同法》将实施,省劳动保障厅昨发布《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指导签劳动合同

  昨日,省劳动保障厅发布了《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年1月1日起,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开始施行。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进一步落实了《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将带薪休假的内容明确写入其中,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说清上班地点以免被乱派

  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示范文本表述为:“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明确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如果出现法定的终止条件,就可以终止。

  示范文本详细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具体到“×市×县(区)×地”,并规定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这可防止一些企业随意把员工派遣到偏远或危险地区工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副处长赵鹏飞解释。

  带薪年休假写进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还明确了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其中,甲方指用人单位,乙方指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合同示范文本也有相应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逾期不支付,用人单位应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已存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赵鹏飞表示,并不要求用人单位强制使用示范文本。由于《劳动合同法》尚未施行,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其都非常陌生,因此示范文本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劳动部门将加大推广力度,督促企业在新签和续签劳动合同时尽可能使用示范文本。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并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本报记者 王鑫

  又讯 由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和易才集团联手打造的“2007新人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高峰论坛”今日在成都举行。论坛将围绕《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策略等内容展开研讨,以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知识,解析人力资源管理难题为重点,努力开拓劳动关系双方和谐共赢、共同发展的新局面。(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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